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董事长审批范围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且与董事长无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金额低于30万元且与董事长无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10]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1]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2] 累计计算规定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相同交易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达到审议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6.1.16条规定[14] 委托理财与协议期限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免审议披露情形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无义务交易等9种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6] 定价原则与方法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20] - 按特定情形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5种定价方法[20][21]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需披露定价原则、方法并说明公允性[21] 信息披露与执行规定 -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按规定执行并提交文件[22]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公司有权终止[18] 文件保管与制度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25]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5] - 制度与国家日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2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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