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7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7]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决策与管理机制 -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决策[11]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除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8]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管理对外投资项目,向董事会汇报进展并提调整建议[11] 项目执行与监督 - 董事会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负责拟投资项目信息搜集、尽职调查等工作[11]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并监督执行进展[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定期审计[13] 投资方案与控制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需考虑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指标[15] - 证券投资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16] 特殊交易要求 - 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股权交易标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17] - 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非股权交易标的,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17] 项目报告与理财规定 - 对外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项目组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17]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18] 后续管理与制度 - 公司每年末对投资项目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7] - 公司及子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情况[29] -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3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章程及时修订[32]
贝达药业(300558)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