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检查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检查项目可行性等情况[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检查项目可行性等情况[1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保本型产品[15]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6][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总额30%[19]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等[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审计与核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报告说明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计划[18] 制度相关 - 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28]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8] - 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失效[28]
贝达药业(300558)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