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需履行相关程序[12] 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与现金管理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16] 资金用途变更与资产转移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17] 资金使用监督与报告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6] - 当期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需披露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情况[26] - 公司有募集资金运用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制止违法使用情况[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告,督促公司整改重大违规[28]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0]
通达海(3013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