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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30100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德迈仕德迈仕(SZ:301007)2025-09-10 12:02

担保原则 - 原则上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第三人提供担保,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4][6] 审议批准 - 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要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4][6] 职能部门 - 日常负责担保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内审部,收到申请后要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评价[8] 特殊审议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额度管理 - 可为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余额不得超额度[10] 后续管理 -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15]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披露[15]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5] - 董事会应建立担保行为定期核查制度[15] 违规处理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15] - 因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1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规定和章程执行[17]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