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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30100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德迈仕德迈仕(SZ:301007)2025-09-10 12: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等[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 应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5] - 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5] - 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 -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监督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其他 - 公司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 - 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30]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