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若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6] 现金管理与三方协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10]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相关内容,到期需归还专户[20][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时需披露相关信息[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合理性等[22] - 公司应按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先补缺口,再补流,最后现金管理[22][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5] 永久补流要求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流需满足多项要求[26]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8]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湖南发展(000722)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