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5]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任一计算标准达或超50%的交易事项[5]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7] - 审议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9] - 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的事项[9] - 审议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9]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5日内发通知[14]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计委员会不召集时可自行召集[14] - 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1] - 股东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原因[22] 股东提案与投票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除外)[24]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9]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37]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7]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39]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3]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4] 其他 - 股东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且不少于10年[47][48] - 大会主持人可宣布暂时休会,全部议案表决结果无异议后可宣布散会[50] - 股东会召开后应按规定信息披露,决议公告应含会议及表决等相关内容[52]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5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8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83] - 本规则于2012年4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15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第三次修订,2024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5年9月第五次修订[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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