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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601198)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SH:601198)2025-09-10 10:16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3]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5] 披露要求与时间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19]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中期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9]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六种情形需业绩预告[24]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需预告[24]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50%以上需业绩预告[24] 制度实施与责任 - 董事会负责建立制度,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修订[13] - 董事长为实施制度第一责任人[13] - 董事会秘书协调执行,是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1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项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并盖章[27]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8] - 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或筹划难保密需披露[31] 人员交易与保密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份前通知董事会秘书[33] - 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60] - 董事和高管遵守公平披露原则,不得泄露信息[62] 暂缓豁免与处罚 - 符合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4] - 违反制度责任人受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66] - 处分结果5个工作日报上交所备案[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