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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688059)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华锐精密华锐精密(SH:688059)2025-09-10 09:00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14点00分,地点为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11]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 - 15:00[11] -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8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10] 人员变动 - 独立董事刘如铁连续任职即将满六年申请辞职,董事会提名袁铁锤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接任刘如铁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15] 股本及注册资本变动 - 2025年4月29日至6月17日,“华锐转债”2000元转股20股,股份总数从62,257,112股变为62,257,132股,注册资本从62,257,112元变为62,257,132元[20] - 2025年5月22日通过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股派现0.6元,共派发现金红利37,354,279.20元,每股转增0.4股,转增24,902,852股,总股本变为87,159,984股,注册资本变为87,159,984元[21][22] - 2025年7月1日至8月28日,“华锐转债”1000元转股15股,股份总数从87,159,984股变为87,159,999股,注册资本从87,159,984元变为87,159,999元[23] - 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6225.7112万元变为8715.9999万元[24] 公司章程修订 - 明确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24] - 新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及章程或股东会对其职权限制条款[24]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股份总数为8715.9999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2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需确定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公司申报[2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因特定情形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特定情形除外[2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种类股份总数25%,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相关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7]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需在30日内执行[27] 股东权益及决议规定 - 股东对股东会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股东要求查阅信息应提供持股证明,公司核实后提供[28]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程序、方式或内容违规,股东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未召开会议或未表决事项作出的决议不成立[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为公司利益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9] 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议规定 - 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1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48]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51]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10日书面送达,临时会议提前2日送达,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记录至少保存10年[54][55] 利润分配及财务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6]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如无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56] - 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现金分红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7] 其他规定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向董事会负责[57][58]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天事先通知[5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公告[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