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0][11]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8] 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2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27] 其他规则 - 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报董事会备案[21]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原则[2][13] - 关联交易价格按国家定价、市场同类标准或合理成本加利润等方式确定[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确定审议程序[31]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3]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36]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标准适用相关规定[36]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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