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瑞星股份瑞星股份(BJ:836717)2025-09-09 12:33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 2025年9月6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对外投资披露与审议标准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投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投资标的营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收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投资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应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投资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应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10] 报告期限要求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6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使用日不得超一年[13] 交易规定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得超投资额度[13] 投资资产要求 - 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须经评估,结果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出资[19] 投资管理措施 - 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跟踪管理[20] - 财务部门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控制,严禁设账外账[20] - 不得使用信贷、募集资金证券投资,购入有价证券须记入公司名下[20] - 对外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2]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全面清查被投资单位财产[22] -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0] 监督与评价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跟踪并评价效果[25] -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23] 责任与生效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