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6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4] 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以下、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下或低于300万的交易由董事长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以上、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的交易经董事会批准[17]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的交易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21] 审议规则 - 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22] 其他规定 - 审议关联交易要了解标的和对手方情况评估必要性[28] -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按《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度执行[31] - 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等不含本数[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生效[34] - 关联董事、股东有明确界定[20][27] - 特殊交易有特殊规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