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智能(8388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2] - 对外投资包括生产类固定资产等投资、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7] - 投资资金来源含自身积累、借款或融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证券及风险投资[10] 投资决策机构 - 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决策机构[12] 审批情况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17] - 除特定事项外,总经理对部分交易事项行使审批权[18] 报告要求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规定标准,需提供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18]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19] 项目监控 - 对外投资项目确立后,由总经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22] - 总经理需对项目多方面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23] 理财规定 -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23]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书面合同[24] -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状况[24] 项目处置 - 公司在九种情况下可处置投资项目并收回投资[26][2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29] - 各知情人员在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前有保密责任[30] -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0] 其他定义 - “最近一期经审计”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32]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