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9] - 使用募集资金按财务制度审批,超董事会授权报股东会审批[13] - 用作特定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16]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8]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对项目重新论证[18]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9]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7]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鉴证报告[17] 资金使用期限与管理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1] - 募集资金置换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9] - 自筹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19] 资金公告要求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董事会会后2个交易日公告[22] - 变更用途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8]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董事会通过后2日公告并报股东会[30] 节余与超募资金使用 - 项目节余低于净额10%,公司可使用节余资金[30] - 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5] 资金使用合规与监督 - 财务部设台账,内控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审计委员会[33]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报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公告[3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专项审计资金使用情况[33]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34]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资金使用,公告由董秘牵头编制[35] - 会计年度结束核查项目进展并在年报披露[3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施行,2007年6月26日废止[37]
大庆华科(000985) -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