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 因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情形的视同为关联人[5] -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情形的视同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4]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9]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内容[19] - 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达标准需按规定披露[20] 关联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对当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可合理预计并按金额标准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22] 子公司关联交易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披露时间要求 - 本制度“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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