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3] 担保对象 - 公司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业务相关单位担保,需有较强偿债能力[7] 担保要求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5] - 决定担保前,应分析被担保方财务、营运等状况及担保收益风险[10] - 担保申请人需提供企业资料、审计报告、主合同等资料[10] 审议规则 - 提供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4]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1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4] 额度管理 - 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8] 合同条款 - 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等至少10项条款[22]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及时披露[28] 责任承担 - 责任人违反规定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0] 监督核查 -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3] 部门职责 - 财务部是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保存管理担保合同[24] 保证责任 - 为一般保证人时,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4] - 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5]
雪迪龙(00265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