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3] - 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原则,应开设专户集中管理[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审议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内部审计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超募资金使用 -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比照变更募集资金规定执行[1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等同意[2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0]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24]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6] 报告编制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30] - 资金管理部门每半年度编制一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3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报披露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30] 保荐机构督导与核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1] 报告内容与配合 - 专项核查报告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5]
中国外运(601598) - 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