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3]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披露内容[9] 银行对账单 -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资金使用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7]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5%可豁免审议,超200万元或超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6个月内置换[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8]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6][28] 报告编制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拟变更募投项目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7][19] 责任承担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用途致损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30]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及章程执行,冲突时按有效规定修订[32]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2][33] 制度发布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9月9日[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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