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财务与合规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及内控审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1] 股权激励 - 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20%[1]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1]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授予日起计算未超10年[2] - 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2] - 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2] - 激励名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1] - 激励计划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3]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3] - 限制性股票(二类)每个归属期的时限不少于12个月[3] - 限制性股票(二类)各期归属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3] 程序与义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3]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3] - 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3] - 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4] - 董事会表决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