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不能履职时应指定人员负责[8][9] - 制度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监督人员履职,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处理建议[9][10] - 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10]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4][15]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15] - 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15] 特殊事项披露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9] - 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需披露[2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披露[25] 其他披露事项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需公告通知股东[2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比每增减5%需及时披露[32] -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公告[35] - 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决议[26] -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信息需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28] -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需遵守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31]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需按规定披露公告[32] - 公司未履行承诺需披露原因及相关责任[33] -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33]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需关注[34] - 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披露[36] - 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披露[36] 股东及人员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4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42]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2] - 公司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到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通知公司并披露[42]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变化情况[43] 报告编制与审核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财务数据,各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董秘办组织编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披露[45] - 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草拟,董秘及财务负责人审核,按不同形式规定披露[45] 信息发布流程 -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需经董秘办制作、财务负责人和董秘审核、董事长核准、北交所审查后披露,并归档保存[47] 信息披露操作 - 信息披露双人操作,设经办人与复核人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48]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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