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关联人及交易形式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7]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形式[9] 交易财产权益及原则 - 关联交易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10]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合理规范等原则[12] 交易定价及不当情况 - 关联交易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有可比第三方价格优先参考[14] - 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出售价格明显低于通常条件等情况属不当关联交易[14]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部分事项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其他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3] - 公司对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应规定[22] -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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