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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600989)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宝丰能源宝丰能源(SH:600989)2025-09-08 09:46

定期报告披露 - 信息披露需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3]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原则上只接受1次变更申请[11] 报告审计与审核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9]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9]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2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9] - 公司当年累计亏损额达股本总额1/3时需及时披露[20]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达当年经审计净资产10%时需披露[20]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需披露[2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24] - 公司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主动及时披露对利益相关者决策有较大影响信息[27]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0]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0] 责任追究 - 触犯相关法规使年报披露出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责任人责任[35] - 情节较轻的差错追究形式有责令改正作检讨和通报批评[35] - 存在主观故意等情形对责任人从重处罚[35] - 从重处罚形式包括调离岗位、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36] - 相关责任人员四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38] 制度流程 - 信息披露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上交所和注册地证监局备案[31] - 年报编制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组成[38] - 年报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38] - 情节轻微由年报编制领导小组作处理决定[38] - 出现特定情形年报编制领导小组提处理建议交董事会审议[38] - 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公司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定[38] - 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权利[38]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40]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1] - 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