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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锦龙股份锦龙股份(SZ:000712)2025-09-08 09:3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5]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自行召集持股比例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3]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2个月内实施[29]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0] 规则施行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