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单项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4][5] - 单项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10%[5] - 单项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0%[5]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审批程序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 后续管理 - 融资或担保合同签署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6] -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7] - 被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批程序[17] -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被担保人还款[17] - 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应及时追偿[18]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融资资金用途,由使用部门申请并履行批准程序[18] 资料管理与披露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相关资料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20]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0]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审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2]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22] 子公司担保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应及时披露,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4]
森林包装(605500) -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