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审慎选银行开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项目个数[8]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募集资金专户[8]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于其他账户[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专款专用[12] -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不得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13] - 项目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13]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4]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披露[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22] - 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变更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4]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5]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5] - 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5] 超募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投入[27]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披露信息,涉及关联交易要审议披露[27] - 闲置用于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需说明合理性,经董事会审议[27] 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会计师鉴证[29] - 募投项目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0] - 会计师鉴证有保留等意见,董事会应分析整改[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2] - 发现异常开展核查,对年度情况出专项报告[32] 责任追究 - 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等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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