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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00213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利欧股份利欧股份(SZ:002131)2025-09-07 09:00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2]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6]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人同意[2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2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2] 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7]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31] 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等不视为改变用途[33] - 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额度等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35] 永久补流要求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35]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7] 报告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9]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资金存放使用现场核查[3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