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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00258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二〇二五年九月)
瑞康医药瑞康医药(SZ:002589)2025-09-05 13:0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二名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4] 任期规定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补选要求 - 因委员变动致人数或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自事实发生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职责权限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9] - 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报告,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1]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检查并提交报告[11]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控检查和评价工作[12]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高人员行为等[13] - 公司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督促整改与追责[17] 会议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7]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17][18] -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1] 资料保存 -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22] 其他 -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4] - 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