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由总经理批准[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由总经理批准[2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0] - 与关联法人交易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0]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0] 其他事项审批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3]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关联交易披露 - 连续十二个月内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3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应及时披露[35] 会议决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作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2/3以上通过[28]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6]
晶晨股份(688099) - 晶晨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