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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688099) - 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晶晨股份晶晨股份(SH:688099)2025-09-05 11:17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5]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5] - 不得为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8] - 不得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8]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最近36个月内不能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12] - 最近36个月内不能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12] - 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占1/2以上比例并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5]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9]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撤换[15]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7]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0] 独立董事会议规定 - 专门会议成员为全体独立董事[27]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29] - 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开会,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35] - 半数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6] - 召集人由过半数共同推举产生[38] 公司相关责任 -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60日内完成补选[18] - 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3] - 保障其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4]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5]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5] - 承担其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7]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7] - 保存其工作记录及提供资料至少十年[22] - 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25]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履职情况[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