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688099) - 晶晨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与责任人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等人员和机构[11]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11]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47] 信息披露内容与要求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14] - 重大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重大事件等多种情况[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8]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8]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0]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34] 特殊情况披露 -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全年相关营收、利润等数据[34]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40] 关联交易与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3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40]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 - 公司披露信息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62] - 公司各部门重大决策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报告进展[50]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给予处分并索赔[61]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