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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00239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长青股份长青股份(SZ:002391)2025-09-05 10:01

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担保额度与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3] 信息披露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5] - 对外担保需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披露,内容含决议、担保总额等[16] 合同订立与管理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18] - 订立担保合同应核查义务性条款,有风险时被担保方需提供反担保或拒绝担保[20] - 财务部是担保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与注销,保存管理合同[22] 担保后续管理 - 财务部门专人关注被担保方情况,经营恶化等重大事项应报告董事会[22]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2]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分配[22]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经办部门通报董事会秘书[24]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