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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600282)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南钢股份南钢股份(SH:600282)2025-09-05 10: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65,091,011元[3]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165,091,011股,均为普通股[11]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72] 交易审议规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需审议[3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需审议[3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审议[38]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审议[38]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超50%且超500万元[4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超50%且超5000万元[4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超50%且超500万元[40] - 审议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5%的事项[41]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5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6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7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7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73]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7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77] - 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时当选[81]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缺额董事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选举[81]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不能担任董事[90]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能担任董事[90]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1]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92]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3] 利润分配与财务规定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153]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5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154]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154]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5] - 公司年度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不低于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61] 公司变更与清算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82] - 公司合并需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0] - 公司分立需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84]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5] - 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9] - 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