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具经济管理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有5年以上会计等专业全职工作经验[6]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7]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1]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发表书面意见[11] - 交易所异议的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任期与解职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2] - 连续两次未参会,公司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职[13] 补选 -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公司60日内补足人数[6][14]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行使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6][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18] 公司保障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0]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0] - 保存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十年[22]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2] - 提供履职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24]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24]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4] 其他 - 独立董事不应取得额外利益[24]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4]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和章程执行[26]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H股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27]
华恒生物(68863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