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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68863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华恒生物华恒生物(SH:688639)2025-09-04 13:16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子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2] - 担保须对方提供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3] 决策权限 -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3] - 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按规定行使决策权,超权限报股东会批准[7] -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担保后续管理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15] - 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15]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款[15]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5]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6] - 债权人转让债权,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17] - 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7]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发生担保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21] - 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