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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68863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华恒生物华恒生物(SH:688639)2025-09-04 13:16

募集资金协议与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行,不得违规[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时,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4] 超募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等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相关审议程序[1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9]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19][20]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2]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1]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遇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其他规定 - 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致公司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5]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