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长虹能源长虹能源(BJ:836239)2025-09-04 12:16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9]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有5年以上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全职工作经验[9]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9]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受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 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6] -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异议,公司可选举独立董事[18] -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18] -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8] 补选与履职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9]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3]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24] 信息披露与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需保存10年[27]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2]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10年[32]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其异议意见[2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29] - 《公司章程》部分所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26]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包含重大事项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并签字确认[27] -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2] -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34]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6]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37] 制度生效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38]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