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股计划基本信息 - 购股计划采纳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1] - 行使期不得超自特定购股权授出之日起10年[5] - 终止日期为自采纳日期起计满10年公司营业结束之时[8] - 股份每股面值0.01港元[6] 购股计划批准与公告 - 购股计划采纳需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新股份上市及买卖、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9] -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后首个营业日早盘中或开市前交易时段开始前30分钟前刊发结果公告[9] 购股计划目的与管理 - 购股计划旨在表彰合资格参与者贡献,为其提供持股机会[10] - 购股计划管理权属董事会,其决定具约束力[10] 参与者资格与授出限制 - 董事会按情况厘定参与者资格,考虑多项因素[10] - 董事不得在公司财务业绩刊发当日及以后买卖公司证券或授予购股权利[13] - 董事会不得在知悉内幕消息至公布后交易日及业绩会议或发布截止日前30日内授出购股权利[14] - 年度业绩刊发前60日内或相关财政年度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不得授出购股权利[15] - 季度和半年度业绩刊发前30日内或相关期间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不得授出购股权利[15] 要约与接纳 - 要约须书面提出,自要约日期起30日内可供合格参与者接纳[16] - 合格参与者接纳要约需汇款1.00港元,接纳后购股权利视为授予[16] 行使价与股份配发 - 行使价由董事会酌情厘定,不得低于要约日收市价、前5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和要约日面值中最高者[19] - 公司接获行使购股权通知及汇款后应于21日内配发及发行股份[20] 行使条件与期限 - 承授人须持有购股权至少12个月方能行使[20] -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可酌情允许授予较短归属期[20] 特殊情况行使规定 - 承授人因身故,其遗产代理人可在身故日期后1个月内或行使期届满前行使购股[21] - 承授人因健康欠佳或退休,可在终止日期后1个月内行使购股[21] - 承授人因其他原因不再为合格参与者,未行使购股于职务终止日注销[22] - 要约成为无条件后,承授人可在1个月内行使购股[22] - 公司自动清盘时,承授人需在拟举行股东大会日期前至少2个营业日行使购股权,公司不迟于紧接该日期前一个营业日配发行股份[23] - 公司重组或合并时,自发出通告日起至暂停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可部分或全部行使购股权,暂停日期起权利中止,债务重组协议生效后未行使购股权失效[23] 股份权益 - 未获行使购股权涉及股份不派股息,行使购股权配发股份与行使日已发行现有缴足股份同等地位,行使时获配股份待承授人姓名记入股东名册后有投票权[24] 行使期终止情况 - 购股行使期在行使期届满、承授人违规、规定期限届满、公司清盘最早发生时自动终止[25] 股份数量限制 - 根据本计划可授出所有购股权连同其他计划可能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采纳日期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10%,即34,649,053股[26] - 采纳日期起3年后公司可在股东大会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后可发行股份总数不超批准日期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含库存股)10%[26] 特殊批准情况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批准授出超计划授权限额购股权,仅授予指定合资格参与者,相关信息需寄发通函告知股东[26] - 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涉及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份)总数1%以上,须经股东大会股东批准[27] - 向董事、主要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须获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27] - 向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涉及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总数0.1%,须经股东大会股东批准[27] 条款变更与注销 - 向特定承授人授出购股权条款变更且初始授予需股东批准,此类变更须按规定获股东批准[29] - 已授出购股权注销需相关承授人书面同意且经董事事先批准[30] 其他规定 - 公司资本架构变动(特定情况除外),应指示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数目、面值及行使价作出调整[29] - 购股行使需待股东批准公司股本必要增加,董事会应确保有足够未发行股本[32] - 因本计划产生争议提交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裁决[33] - 本计划部分方面修改需经股东批准,部分定义条文及条款不可修改[34] - 计划条文更改需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且不得对更改前已授予购股权发行条款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获承授人大多数同意或批准[35]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随时终止计划运作,终止后不得再授出购股,但终止前已授出购股仍有效可行使[38] - 计划不构成公司与合资格参与者之间雇佣合约一部分,不影响参与者职务或雇佣条款相关权利义务[37] - 公司承担设立及管理计划费用,包括核数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关费用[38] - 承授人有权在公司向股东发送通知或文件同时或合理时间内收到副本[39] - 公司与承授人间通知或通讯可通过预付邮资邮寄或亲自递送方式发出[39] - 承授人发出通知或通讯不可撤销,须待公司实际收到后方有效[39] - 向承授人发送通知或通讯,邮寄方式为邮寄日期后1日送达,寄往不同地域为7日,传真或电子传输为传输完成时,专人递送为递交时[39] - 承授人接纳要约或行使购股前须取得必要同意及批准,符合规定是先决条件[39] - 承授人须支付参与计划或行使购股可能产生的所有税项及其他债务[39]
QPL INT'L(00243) - 购股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