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实际与计划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6] 协议签订与制度建立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实施[4] 资金使用披露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2] 用途改变规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9]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异常处理与制度施行 - 鉴证结论异常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整改并披露[31]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35]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5]
天虹股份(0024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