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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利通电子利通电子(SH:603629)2025-09-01 09:30

会议情况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3次会议[10]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0]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11] 激励计划调整 - 公司拟修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相关内容[12] 调整前业绩条件 - 2025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8%[13] - 2026年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8%,或累计值不低于16%[13] - 2027年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8%,或累计值不低于24%[13] 调整后业绩条件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40%[15] - 2026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不低于10%,2025 - 2026年累计不低于50%;净利润同[15] - 2027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不低于8%,2025 - 2027年累计不低于58%;净利润同[15] 预留部分业绩条件 -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14][16] - 若在披露后授出,2026年业绩条件同首次授予2026年条件[14][16] - 若在披露后授出,2027年业绩条件同首次授予2027年条件[14][16] 其他规定 - 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14][16] - 激励计划调整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