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存于专户[11]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11]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等[1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2]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7]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资金使用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标准,经股东会审议[1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规定程序执行,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8]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8]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为保本型、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质押[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20]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1年等条件[2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计划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9][30]
潍柴动力(0233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