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02611) -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規則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三章 職責 第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第一條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保障董事會風險 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風險控制委員會或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完善公司治理結 構,有效控制各種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以下合稱相關規則)和《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 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章 人員與組織機構 第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委員 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風險控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人選均由董事長提 名,報董事會批准。 第四條 委員的任期與該名董事的任期一致。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 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