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7][10] 监管协议与资金使用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4]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聘会计师鉴证[8]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非保本型[8] 闲置资金补充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9]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 专户设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4]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项目实施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14] 新投资项目 - 董事会应审慎选新投资项目并可行性分析[14] 合资经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14] 收购资产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14] 地点变更公告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1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等并履行义务[14] 资金使用记录 - 财务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投入[16] 报告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16] 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定期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6]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