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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益通(30099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创益通创益通(SZ:300991)2025-08-29 13:46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满足下列 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则 (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深圳 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