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 - 公司章程
欧晶科技欧晶科技(SZ:001269)2025-08-29 13:4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获批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435.640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9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9,240.7260万元[6] - 公司成立时股本总数为6,000万股,由发起人认购[17]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240.726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8] -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内蒙古欧晶石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17]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面值为1元/股[17] 股东信息 - 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认购2,283.0668万股,持股比例38.05%[15] - 华科新能(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1,860.0000万股,持股比例31.00%[15] -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认购1,856.9332万股,持股比例30.95%[1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2] -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5]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2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31] - 股东对违反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60日内请求撤销[3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等向法院诉讼[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按规定诉讼[35] - 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诉讼[3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当日书面报告公司[4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53]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6种情形之一,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5][5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60]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日不包括会议当日[60]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日下午3:00[6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6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05]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105] - 临时董事会提前3日书面通知,紧急时可随时通知[105]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2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26]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135]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36]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披露[14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0] -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51]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15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40%[15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20%[153]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5]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59,163,165]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通知并允许其陈述意见[163]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7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172] - 公司分立、合并、减资时,均需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系统公告[173][174][175] - 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减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74][17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