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0023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委员会组成 - 由不少于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1/2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前暂停行使职权[6] 职责与审议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会议召开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8]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2] - 定期会议提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发通知[12] 会议要求 - 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19]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9] 表决方式 - 记名投票表决,选同意、反对、弃权,多选或不选视为弃权[20] 决议生效 - 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主持人宣布后形成,签字生效,不得擅自修改[24] 通报与保存 - 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决议情况[24] - 决议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4][39] 责任规定 - 决议违法致公司损失,参与委员负连带赔偿责任,表明异议者可免责[24] 会议记录 - 应包括日期、地点、召集人、出席人员、议程等内容[25] - 需载明决议事项表决方式和结果[26] 保密与制度 - 委员对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6] - 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