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601211)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则和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则,及 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维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