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 -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方新材四方新材(SH:605122)2025-08-29 11:43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7]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审计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7]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不符合任职条件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任,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要求,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8]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9] - 发现特定情形应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专项调查[29] - 特定情形可向中国证监会等报告,公开声明需交易所审核后公告[30]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9]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含履职情况的年度述职报告[3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1] - 应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履职能力[31] 会议与资料要求 - 公司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决策事项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2名或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6] 其他规定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8] - 中国证监会等可要求公司等作出解释等,公司等应及时回复并配合检查、调查[33] - 公司等违反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