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 -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不含)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10]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流不超12个月,金额不超净额50%[18]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距转入专户不超6个月(含)[15] 协议与项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2周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不含),需重新论证并披露[14] - 超前次募投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披露[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不含)或5%(不含),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5]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不含)或5%(不含),定期报告披露[27]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含),需股东会审议[27] 监督与报告 - 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29] - 保荐机构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异常鉴证结论并出具报告[30] - 公司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并公告[30]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32]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提供资料[34] 违规与办法规定 - 相关人员违规致损失,公司视情况处罚,责任人可能担责[36] - 办法由董事会修改和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36] - 办法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