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等[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资金使用程序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等,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资金用途界定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 公司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0] 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23]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原因[24] 制度相关 - 制度与相关法规抵触时,执行法规规定[26]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及修订[28]
方正电机(002196)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8)